上周开始和刑法做斗争,它真是超乎我想象的难搞。本来以为会很难搞的民事诉讼看真题的时候反而觉得没有那么困难。以为什么时候时候直接判,什么时候发回重审,什么时候告知另诉会非常难记,其实搞清楚立法原理倒也还好。倒是这个刑法啊!我一直以为可以凭借我朴素的阶级感情来蒙的东西竟然这么不好蒙。民法和刑法一个很重要的区别我觉得是前者就是一个填平和维护原状的作用,我把你东西弄坏了,好,我负责修,修不好那我赔你钱好弥补的你的损失尽量恢复到之前的状态,最难弄的也不过就是一物多卖,买来买去,到底所有权是谁之类。但是刑法不同,刑法有一个惩戒和涤清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那么问题就出来类,什么东西是社会所更不容许的,这本身就是一个主观的人为规定。比如说,同样是偷东西,偷了人家钱包和偷了人家冲锋枪肯定是不一样的。
作为大陆法系的我们,追求的是一种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对他犯的罪以及将要接受的惩罚是要能够预测的。能预测,势必就导致我们的罪名规定要十分详细。比如说,抢劫和抢夺就不一样,因为把人按在地上拿了人家钱包和汽车摩托车一把把人家背包捋走危害度不同。那么每一个罪都有一些它最为重要的因素,比如说,绑架,绑架最重要的是向第三人索取财物,而向第三人索取财物利用的是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心。于是,如果A暴力制服了B,让B给B老爸打电话要本月的生活费,还嘱咐B,千万不要说你被绑架了哦!这时的A就没有构成绑架罪而是抢劫罪,因为他只是暴力压制B,向B索取财物,而没有利用B老爸对B的担心,也没有造成这种担心。识别一个罪的核心要素其实并不是那么简单的,比如偷窃,秘密进行算不是偷窃的要素?其实不算,因为这只是一个常见的状态而已。如果甲自己走路不当心摔倒了,手机摔出5米外,乙见状,不顾甲大喊说我的我的,还是拿了手机就跑,这么公开也是偷窃的一种呢!
此外,既遂和未遂危害程度也是不同的,于是很自然的要采用不同的刑罚,但是生活中的案例是千奇百怪的呀,没有什么标标准准的情况,如果甲拿着刀准备抢劫乙,然后乙很灵活的挣脱了还拔腿就跑,跑的过程中把钱包给掉了,甲见状放弃追乙,把钱包捡起来走了,这个时候甲算不算抢劫既遂呢?在有的罪行里,获得收益才算既遂,而有的,只要控制了对方,比如把儿童拐来,还没卖掉就算既遂了。总之。。。难记啊难记!
现在我们的刑法采用的日德的新理论渐渐开始摒弃苏联旧理论。新理论有很多很有意思的地方。一个是不能犯,一个是犯罪中止。甲在旷野中把前方的木桩当成乙,连开数枪,若是按照旧理论,似乎就是故意杀人未遂了,但是按照新理论,甲是无罪的。是客观不能犯。因为首先,乙没受到伤害,其次在旷野中没有人有危险。如果是在大街上,甲把电线杆子当做乙来开枪那就大为不同鸟。最有意思是设置了犯罪中止这个概念,我觉得非常人性化。犯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后果是可以免于惩罚的。设置的意义就在于设一座桥梁,让犯罪分子在着手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回到正常的轨道上。不然的话后不后悔都是几乎一样的罪,那还后悔什么呢~~~设立了犯罪中止之后又会出现很多奇奇怪怪的情况,比如说甲强奸乙,暴力制服乙之后,乙说,我有性病的,甲就吓跑了,那甲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呢?一般认为是强奸中止啦,因为中止是看主观哒,就算是性病理论上来说,甲还是可以继续强奸的嘛,没有客观原因,而是甲主观不相干了~~但是,甲制服乙之后,看到一个人影,好像是警察,甲就跑掉了,事后发现这个人实际只是穿了一身绿衣服啦,甲算什么类?这回就算强奸未遂了。。。因为虽然甲认识错误,但是在这样的认识错误的情况下,甲就觉得自己客观不能继续强奸了。。。囧。。。和犯罪中止搞在一起的又是那个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的问题,因为一旦既遂了之后就不能中止了哇!但有一些犯罪时危险犯,比如搬一块大石头放在铁轨上,即使因为火车自身的原因没撞上去,但是也产生了危险,也是犯罪行为。那么对于危险犯,什么时候既遂类?旧理论认为产生危险的那一刻起就既遂了,但是新理论认为只有产生实害结果才既遂。当然我是觉得新理论合理,因为没有实害结果之前都算未遂,那么都来得及中止,比较有利于中止犯罪吧!
另外,因果关系也是个纠结点。。。比如说,甲本着杀了乙的心往死里打乙,看看乙血流不止又有点怕,就开车准备把乙送医院去,结果出车祸了,乙被撞死了。。。那么甲算故意杀人既遂咩?其实是不算啦,因为车祸是一个很异常的介入因素,而这个因素又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如果说甲强奸乙,然后乙就羞愤自杀了,这个算甲强奸致人死亡咩?其实也不算啦。。。原因同上。。。这就是传说中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啦。。。不过也由此可见,刑法这种东西是和整个社会紧密相连了,我猜如果是那种被强奸了就只有自杀一条路的社会里,自杀也算强奸致死吧?不过说到这个,如果是虐待导致人家自杀算虐待致死哦!再次哀叹,难记啊难记!!
共同犯罪也是一个大坑啊!什么算共同犯罪,什么不算也有一堆不同的理论。但是共同犯罪这个定义本身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如果不设立这个概念,那么很多犯罪是没办法公平量刑的,比如说,甲乙去偷丙东西,甲负责望风,乙负责偷,如果没有共同犯罪这个概念的话,乙作为从犯他就不能从轻了也!共同犯罪里有一个很好玩的东西,叫片面共同犯罪,就是一个隐秘的帮助者。。。比如说甲在追杀乙,丙在角落里正好看到了,丙恨乙已经很久了,见此情景就丢了块石头把乙给绊倒了,甲就顺利的追上乙,把他给杀了。从丙的角度来说,他和甲是共同犯罪,但是对于甲来说,则不是。这就是片面共同犯罪。。。
还有许许多多好玩儿的东西,比如非法之债要不要保护?比如甲向乙讨债,把乙给绑起来,让乙的老婆还钱,甲这时候是不算绑架的哦!算非法拘禁。。。那如果甲向乙要的是赌债行不啦?!其实也是可以的,这个时候赌债也可以的。。。但是!在没收财产前债权人申报的环节里,赌债神马的非法之债就不被保护啦!!还有啊,那个如果我知道了你违法犯罪的事实,向你要封口费,也算是敲诈勒索罪哦!因为。。。刑法是不保护和鼓励这种会使得大家生活都变得没有安全感的事情的!还有啊,一般情况下和人有配偶的人同居,最多造成个重婚罪,但是和现役军人的老婆同居就不行啦,是破坏军婚罪的说。。。潜台词大概就是,喂喂喂,我在前面保家卫国,你在后面睡我老婆,绝对不行!一般情况下,自伤是无罪的,但是战争状态下军人自伤就是有罪哒。。。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承诺的话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比如说我让你把我车砸了,于是你砸了神马的,但是重伤和生命是不能放弃的!甲让乙砍了他的手,乙砍了,绝对就是犯罪,因为生命是要绝对被保护的,而且这种被害人承诺一旦被滥用的话也太可怕鸟。。。
以上都还算比较讲道理的东西,或者说是一些我能看得懂道理的东西,还有很多规定大概就只有硬记一条路了,比如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但是,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则是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ORZ。。。再不用说那些无穷无尽一会这样一会那样的琐碎规定了。。。总之。。。刑法就是搞脑子呀么搞脑子。。。换句话说,就是,博!大!精!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