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培训里汉商所的王嵘律师讲了刑事辩护庭审技巧,收获颇多,值得一记。技巧讲透了也许没有多高深,但是没人点拨就是很难悟到。如果这些技巧要靠自己去体会,需要很长时间不说,很多时候也未必能提炼出来,即使某一次庭审感觉特别好,可能也总结不出什么,只是觉得那次机缘巧合特别顺而已。
在质证环节,就要开始把辩护观点渗透进法庭,要利用好每一个发言的机会,不能简单的对控方的证据表示认可,或者仅对证据的三性逐一表态。即使证据具备三性,也可以提醒法庭注意其他细节。他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职务侵占,控方说第一组证据是公司出具的文件旨在证明被告任总经理助理一职。作为辩护律师可以表示,认可控方证据。但是提请法庭注意,总经理助理一职上有总经理进行安排工作,下仅对部门经理传达任务,只是上传下达的作用(暗示法庭这位同志没啥实际权力,为后面的辩护打下基础)。但是,也并不要把每一组证据都在质证的时候展开,以免庭审过于冗长,法官失去耐心。同时有一个小技巧是在第一组证据质证的时候可以适当长,后面几组减少发言,给法官一种进度在不断加快,律师越来越进入状态的感觉。
在盘问证人中,如果是控方的证人,要尽量用短问让对方长答,用开放式问题,例如你昨天晚上做什么了?证人回答越长越容易在其中找到漏洞。但是对于己方证人,要用长问让对方短答,控制证人答案不要跑偏,例如昨天下午两年你是否去了超市。如果控方证人明显对自己很不利,就干脆放弃发问,就向法庭表示没有需要询问的事项,不给控方证人展示的机会。如果不能确定控方证人的言辞是否存在对己方有利的情况,或者有一些关键性问题想问,应该把最重要的问题留在后面,先用两个一般问题试探控方证人,如果明显感到证人对己方不利,就不要问出关键问题。以免一开始抛出关键问题获得非常不利的答案无法扭转。
如果在庭审中法官表示,这个法庭已经清楚,辩护人不要重复。年轻律师难免心慌或者觉得法官在压制律师,但是这是错误的看法。这其实是一种法庭与律师独特的沟通方式,这时候要很高兴的认识到你的观点法官已经全部明白理解。因此,如果有非常重要的观点,可以用不同言辞表述,直到法官表示辩护人你不要再重复了。因为在法庭上,法官有时候在看材料,有时候自己在思索,而律师又不能向法官询问说,喂,你到底听明白我意思了伐?!
在辩护环节,尽量不要讲法理,因为法官对于法理非常懂(起码也是自认为非常懂),律师如果讲法理会让法官感觉不好。一定要讲的话,面向旁听席或者控方,不要与法官目光接触,以免给法官造成一种律师在给法官上课的感觉。此外,在最后一两分钟可以适当讲一些被告的人情方面(比如这个被告童年很惨啦,上有老下有小啦云云)的东西,这时候要看着法官,以显示真诚。
对于控方提到的于己方有利的事实,要重点提出,然后展开。比如控方说被告有自首,只是一句带过,但是辩护律师就可以发挥,说正如公诉人所说,本案被告有自首情节,这一点公诉人说得特别正确,对于事实态度非常严谨,这里想进一步说明的是,自首按照法律规定有很多种,案发以后,侦查中,侦查尾声,而本案中被告是在案发后就立刻自首,不仅节约了检察机关的时间,更是对自己冲动之下犯罪的深刻悔悟,是最高级别的自首等等。通过对控方的肯定,让法官觉得辩护人是实事求是的,是讲道理的,并不是一味否定。一百样都不认可,就使得法官形成一种,反正你都是反对的,也没必要认真听的感觉。
在最后辩护环节,不要对着稿子念,如果对着稿子念,很可能法官会说,有书面的代理词,那就不用读了,把代理词庭后提交。这样一来,一则丧失了向法庭宣贯辩护意见的机会,二则让你旁听席上的委托人感觉很不好,觉得法官不重视你,觉得你镇不住法庭,对于后续的律师费啊后续的委托啊都比较不利。
但是,庭后一定要提交书面的代理意见。书面的代理意见除了事实和程序的辩护外,可以有一些不方便在庭上说的内容,比如超期羁押必要性审查不足,比如证据获得稍微的瑕疵。这些内容在庭上说没意思的,因为人关也关了这么久了,控方也永远不可能说是是是,你对了,我们错了,而且作为律师也要明白在法庭上其实公诉人和法官是一家,对于律师提出来的这些内容,法官不可能批评检察机关,如果律师非要让法官批评检察机关,其实就是让法官难做。但是呢,庭后的书面意见一定要写,因为这是将会订到卷宗里的东西,法官不得不重视,同时呢也会觉得律师是拎得清的人,没有当面给公权机关难堪。。。。
听了这一堂课吧,我深刻的觉得优秀的庭审发挥,不仅仅需要做大量详尽的专业准备,要需要对于诉讼参与的各方心理有理解,真正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想他们想要什么,容易接受什么,内容上要条理清晰一针见血,方式上善解人意有礼有节,这样才可以真正做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所以啊,感叹一下,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啊!
又以及,天冷起来了,可以戴着厚厚的围巾了,戴着厚厚的围巾唱着歌儿可真开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