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的快乐、吃东西的快乐、朋友碰面的快乐都非常重要,但是昨天我在读《最高法合同案件审判指导》的时候,竟然觉得很好看,有情节有分析还有逻辑推演,更重要的是有一种获得新知识的快乐,新知识,而不是新信息,知识是一种带有为什么,究竟是怎么来怎么去的东西,而信息只是是什么怎么做的东西,两者截然不同。带着求知的热情,搞清楚一件事情一种立法思想的来龙去脉,虽然可能无用,但是搞清楚这本身就足够令人快乐了!森森的觉得呀,还是要多读书,从网上手机上获取一些零零碎碎的信息是远远不够的。
读着读着就觉得立法的巧妙,缔约过失、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有什么区别?做学生的时候可能就是记下来而已,但是有过一些工作经验,被一些顾问单位实际咨询过一些问题之后,再来看这些区别就变得更有感觉,更能体会到,而不仅仅知道其中的法理,非常有意思。
昨天读书正好读到预约合同这一节,比如付了定金,想反悔怎么办?!结合之前查过的判例,颇有一些收获。预约合同的存在是为了订立本合同。典型如定金合同,支付X元定金,某某时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合同履行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预约合同虽然是为了订立本合同而存在的但它起码也是合同,那么一方能不能要求继续履行预约合同呢?也就是要求强制订立本合同?从实践中来说,我觉得是不可能的,怎么订立啊?!本合同的条款谁说了算啊?这个东西没法强制执行嘛!但是从理论上来说,为什么不可以呢?持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人都蛮多的,各有各的道理,读读想想可真有意思!
那么随后的问题是,同样是违约,预约合同和本合同的区别是什么?书上认为,预约合同没有可得利益损失,本合同的违约可能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因为预约合同的可得利益只是丧失了一次订立合同的机会,但是机会并不是可见的可得利益。。。如此等等,我觉得呀,一边读书一边思考,把一些底层的原理性的东西不敢说搞明白,起码多了解一些,很快乐诶~~~
大概上一次有这样的感觉还是在读《社会心理学》呀《社会学主要思潮》什么什么的时候,这真是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啊。。。
还有什么呢,还有啊,今天旁观老板和某经理以及某工会主席谈判,觉得怎么说话真是太有讲究了,不过这事到底学得会嘛?!充分的觉得自己笨嘴拙舌。。。不过,话又说回来,谈判中也看得出来,话术固然是重要的,但是平素的为人,担当确实才是是不是值得被信赖的根本,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