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案子我最担心的部分果然发生了。虽然是惨,不过对于诉讼本身这个实体影响应该不是特别大。然后这几天工作大爆发,搜集了很多资料,觉得也渐渐有些底气,现在连我都觉得原告实在太不要脸了。。。22日要去广州开庭,战斗吧,小律师
突然想起去年武汉开庭,那时候刚刚拿了执业证,第一次独立出差,中间状况百出,最后总还是磕磕绊绊做下来了,二审改判。查查日历,那时候是3月21日开庭,转眼也一年了。
周三开了一个庭,以为会落下风,开庭之前也是内心各种纠结,结果我和当事人一起扮演了非常诚恳的原告,效果倒也蛮好,休庭的时候法官都很同情我们去和被告说,我看人家也是实在没办法才来起诉你们,你们的设备到底修得好伐?而因为专利权案子里最忐忑的事情到底还是还是变成了实际情况,第一时间跑去和老板承认错误,老板倒是非常淡定。两桩头大的事情都尘埃落定之后( 虽然其中一桩很郁闷),总之反而就没有那么惶恐了,居然开始火力全开的干活
间隙里,读完了《刑事辩护指导书》,觉得蛮有意思的,自己做个笔记,以供备忘。
1、缓刑
法官一般觉得缓刑是消化案件的一大手段,比如代购假药(法律意义上的假药)这种比较纠结的案子,缓刑就是个好选择。最易获得缓刑的群体是未成年、在校学生、聋哑人、盲人、精神病人、老年人、三期妇女。可能的罪名分为:过失犯罪、与日常生活家庭矛盾相关的、自诉罪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比较轻微的部分。适用缓刑的犯罪情节法定的包括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过失犯罪、从犯与胁从犯、有自首或立功情节。酌定的包括:有可宽恕的犯罪动机或起因、手段与方法不残忍不恶劣、没有严重后果、临时起意一时冲动、努力采取挽救措施、主动退赃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失去作案能力与条件(经济犯罪,当前的审判理念)、家庭成员全部在案。不适用缓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经过各种减轻,到三年的。受害人反映强烈的。(所以,代理受害人的时候,就可以弄点这种书面材料,防止量刑过松)。三年以下的都可以做罪轻辩护,争取缓刑。
2、证据
比如说枪支鉴定要求有“鉴定”和“复核”两个程序,实际上很多鉴定报告没有复核。比如说非正式鉴定资质的人签署的鉴定报告。比如说见证人其实是辅警啊,单位内部的保洁员保安之类。比如说同案人员另行处理的,以同案人员的供述作为证据的,是否完整。比如说辨认材料中的多个混淆对象与辨认对象之间明显冲突。比如说笔录和视频比起来不完整。人家说“是的,但是我只打了他肩膀一下,其他部位不是我打的”。笔录只有“是的”搬运、清点(假货啊什么的)过程有没有见证人?取证时间连续取证地点间隔遥远?录像中一直玩手机的警察是笔录里签字担任记录的人?毒品检测的时候混起来了?物证没有标明位置或者提取前状态?日期矛盾?而且呀,在实践中证据问题可大可小,需要自己评估,如果是大问题,太早提了会给控方足够的时间补正,反而不好,如果是小问题太晚提反而会拖延进展。
3、量刑中的技巧
如实供述的犯罪与已经掌握的犯罪罪名不同,可以争取自首。“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等等”可以争取自动投案。从犯包括临时起意没有犯罪行为的和分赃很少的。虽然63条规定只能减轻一个档次的量刑,但是《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中有降两档的解释呢。
4、和解程序
最高院的解释对“从宽处理”放的很宽。达成和解协议的,符合非监禁刑使用条件的,应当适用。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以及允许免于处罚。很多法官也不知道这个规定诶,律师可以积极提出来。
5、刑事附带民事
除了交通事故之外,其他人身损害的案件都不支持残疾(死亡)赔偿金。而且不支持财物被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损毁灭失。曾经是支持的,但2013年起只允许通过追缴、责令退赔的方式获偿。如果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又提出单独的民事,有一事不再理的风险,要和法院事先沟通。退赔的问题,实务中比较混乱,要和法院沟通好,究竟是通过退赔还是另行起诉解决。因为有一些犯罪比如出纳诈骗,可能涉及单位的表见代理。所以可以与刑事的法官沟通,请求不要在刑事判决里处理,这样,被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执行么,是要靠催的,而且其实法院的卷宗里没有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要询问法院积极提供。强奸啊,猥亵啊啥的还是可以考虑在民事诉讼里要求精神抚慰金的。
6、其他
1、新旧法更替时注意从旧兼从轻。所以旧的司法解释或者量刑指导是很重要的,说不定这人犯罪的时候司法解释啊量刑指导对这个罪行的认定标准比较高呢。比如说毒品,2016年加重了某种毒品的数量,数量大从1000克变成500克了,万一这人是2016年以前犯罪的呢,应该是要用之前1000克才数量大的标准的。
2、非法经营罪,是有明确司法文件的,一共23种。另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需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不算。
3、自首。比如说打架斗殴直接带走的,或者很多人报警,警察来了的,谁报的案,或者“传唤归案”、“口头传唤”。如果辩护人提出这也不是强制措施,是被告人主动配合办案人员的行为属于主动投案,法官多半也就接受了。实践中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往往都不注意被告人的实际到案过程,这是可以详细了解的地方。如果说被告也是报案人,但到案之后第一次笔录否认事实,那么报警登记表中的内容也可以加强他自首情节中的如实供述。
4、那些比较纠结的案子,是否构成犯罪比较有争议的,法官的心理一般就是最好帮案子找个出路,可以和他沟通好,作罪轻辩护争取缓刑成功率比无罪更大。
5、注意看办案人员的阅卷痕迹,可以猜他们的思路,但是不要讲出来
6、如果对事实或者定性的东西提出异议,会变成普通程序的,时间就变长啦。吃不准提出来的东西会不会影响简易程序,可以事先沟通一下。
7、注意对被扣押的财务的辩护。
8、防止轻罪变重罪(最迟法院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需要事先做好准备。如果径行判决则属于程序违法)
另外,昨天晚上在听律协的“律师云学院”,听了一个离婚诉讼中的房产分割实务,也蛮有收获,立刻上网买了书,专业书还是要读起来。准备到时候好好整理一张表,把什么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男方出钱女方出钱双方出钱一方父母出钱双方父母出钱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登记在双方名下等等那些情况总结一下,理理清楚。准备把公司法和婚姻法的东西搞搞清楚。爱学习的小律师~~~~咩哈哈哈哈~~~~~